Post By:2023/7/27 1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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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17时45分许,黄某某驾驶青岛06***48号二轮电动车沿即墨区墨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山路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鲁B***6U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进入路口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过民警现场勘察和调取监控查证,黄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在出行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车,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